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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097202
發佈於:2023-5-19 21:51:54

    
記者 盧歌/南投報導
 草屯鎮康建生技公司槍擊4死、1重傷案,南投地院宣判:李鴻淵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法院表示,被告犯案動機與個人冤仇有關,犯案時辨識與控制能力未有明顯異常。
 李鴻淵於民國111年7月14日在草屯康建生技公司以行刑式轟頭,造成負責人賴敏男重傷,賴的70歲弟弟及40歲女兒賴彥妤、60歲劉姓男課長、45歲張姓女員工死亡,全案111年8月30日依殺人等罪起訴;幫助李鴻淵買槍、藏匿的友人賴裕隆今年1月17日先遭判4年2月。
 南投地方法院表示,李鴻淵槍殺劉男、賴女、張女部分均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槍殺被害人賴男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槍殺賴敏男未遂則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3年。應執行死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5萬元,褫奪公權終身。
 南投地院說,被告坦承犯行,且合議庭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對被告行為時責任能力鑑定結果顯示,被告犯案動機與個人冤仇有關,案發前可擬訂殺人計畫,鑑定時可詳細描述當時狀況及自己想法,被告李鴻淵於犯案時辨識與控制能力未有明顯異常。
 地院囑託台灣司法心理學會進行量刑前調查鑑定,被告犯行可責性與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等有高度關聯性,被告受職場霸凌與官司糾紛心理陰影造成人際關係退縮、夫妻失和,案發前,被告職業傷害而無法工作2年多,加上夫妻關係緊張,出現身心狀況,且被告自認長期遭迫害,在錯誤自我認知下犯案。綜合被告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評估結果,合議庭認為李鴻淵犯行當時,未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或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有顯著降低情形。
 法院表示,111年7月14日案發前約2、3個月起,被告因與妻子關係略有失和,且已約2年時間沒工作,主觀自認為是被害人賴敏男、賴彥妤、劉姓男課長、張姓女員工等人造成,伺機要報復。
 這起槍擊案釀4死1重傷,南投地院一審宣判,李鴻淵3罪判死刑、1罪無期徒刑、槍擊賴敏男殺人未遂判13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李鴻淵未到庭聽判;南投地院指出,這件為宣告死刑案,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將依規定職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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