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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097202
發佈於:2022-11-2 20:01:54

    
  【記者蔡鳳凰/彰化報導】

將俗稱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除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預計於111年11月30日正式施行。(記者蔡鳳凰攝)-正聲新聞
 ▲將俗稱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除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預計於111年11月30日正式施行。(記者蔡鳳凰攝)

 立法院於(111)年4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法修正,並於5月4日由總統公布生效,將俗稱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除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預計於111年11月30日正式施行。
  新法修正施行前,已購買並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粘貼審驗合格標章的微型電動二輪車,亦應於新法施行後 2 年內依規定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牌照,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至3,6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若為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微型電動二輪車,則將依規定沒入。
  微型電動二輪車意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為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60公斤以下的二輪車,如違規駕駛或改裝於道路行駛、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車速超過25公里,將處駕駛人新臺幣900到1,800元罰鍰,隨意改裝車輛最高處罰新臺幣5,400元,另未滿14歲騎乘處新臺幣600到1,2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彰化縣警察局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正式納入牌照管理後,透過員警交通宣導及執法,今年迄今已取締微型電動二輪車未經審驗合格39件、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63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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