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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097202
發佈於:2022-9-13 20:29:19

    
  【記者盧歌/南投報導】

境外茶混充臺茶販售案偵結起訴1.jpg-正聲新聞
 ▲境外茶混充臺茶販售案偵結起訴1.jpg

 南投地檢署張姿倩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林姓、楊姓被告以越南茶葉混充「杉林溪臺灣茶」、「鹿谷烏龍茶」、「阿里山高山茶」對外販售一案,經專案小組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在林姓被告所經營址設南投縣仁愛鄉之春O製茶場、楊姓被告所經營址設南投縣草屯鎮之福OO茶行等處執行搜索,計扣得混充茶葉116包(每包150公克)等物證,案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出,楊姓被告在南投縣草屯鎮經營福OO茶行(品牌名稱:柒OO),竟基於詐欺、虛偽標示商品原產國之犯意,向專營境外茶之成O國際茶葉社以每台斤新臺幣125元之價格購入成O國際茶葉社於109年10月間自越南進口之茶葉後,楊姓被告再以標註「杉林溪臺灣茶」、「鹿谷烏龍茶」、「產地:臺灣」等字樣之外包裝,包裝該批越南茶葉,虛偽標示原產國為臺灣,於110年間,以每台斤700元至1300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多名民眾。
 另外,林姓被告在南投縣仁愛鄉經營春O製茶廠,與不知情之鄭O騰(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址設臺北市內湖區之澧OO有限公司合作,由林姓被告提供臺灣茶葉,澧OO有限公司負責行銷、販賣。因澧OO有限公司有購買每台斤約1000元左右之臺灣茶需求,林姓被告與楊姓被告竟基於詐欺及虛偽標示商品原產國之犯意聯絡,由林姓被告以每台斤480元之價格,向楊姓被告經營之福OO茶行,購買90台斤之混有越南茶之茶葉,由楊姓被告提供林姓被告茶葉包裝樣品,林姓被告選定印有「阿里山高山茶」、「產地:臺灣」字樣之外包裝後,由福OO茶行之不知情員工代為包裝,再由林姓被告於109年11月下旬起陸續以每台斤1050元之價格,販售計75台斤混充茶葉予澧OO有限公司,澧OO有限公司並支付7萬8750元。

境外茶混充臺茶販售案偵結起訴.jpg-正聲新聞
 ▲境外茶混充臺茶販售案偵結起訴.jpg
 檢方說,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等罪嫌。
 本案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110年9月17日至澧OO有限公司抽驗,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茶葉改良場鑑別為「含有境外茶」成分,乃透過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立之「加強打擊境外茶混充臺茶案件協調聯繫平臺」函轉本署偵辦。本署對於以境外茶混充臺茶案件之偵辦定從嚴訴追,絕不寬貸,以維護臺灣茶農之心血結晶,避免經濟成果遭境外茶混充而損及臺茶品質與商譽,兼及保護愛好臺茶之廣大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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