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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097202
發佈於:2022-7-10 21:20:12

    
  【記者蔡鳳凰/彰化報導】

 民眾如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相關疑義,請洽彰化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04)7531211~7531224。(記者蔡鳳凰攝)-正聲新聞
 ▲ 民眾如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相關疑義,請洽彰化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 (04)7531211~7531224。(記者蔡鳳凰攝)

 為落實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建築法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責任,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並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彰化縣政府建設處表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場所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應委託經內政部認可之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定期進行公安檢查簽證,並向本府建設處完成申報手續;由於建築物類型眾多,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建築物依其使用強度、危險指標及規模大小,分別規定每一年、二年、三年或四年申報一次,申報期間按類組分季辦理,第一季申報類組為公共集會類、住宿類,第二季申報類組為商業類,第三季申報類組為工業倉儲類、休閒文教類、宗教殯葬類,第四季申報類組為衛生福利更生類及辦公服務類;目前正值第三季申報期間(7月1日起至9月30日),請各該場所盡速辦理申報。
 縣府表示逾期未申報之場所,將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補辦手續,請申報義務人配合辦理;另針對申報合格備查之場所,縣府建設處每年均辦理不定期抽複查,抽複查不合格場所除依法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6萬元至30萬元以外,為加強民眾建築物公共安全意識,另於該場所張貼不合格場所海報及公告於縣府網頁,請民眾確實依照類組及申報期間辦理公安申報並維持建築物使用,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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