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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097202
發佈於:2022-3-6 20:25:29

    
  【記者梁金源/臺中報導】

籲請事業單位應於勞動契約終止30日內依法給付資遣費違者最高罰150萬元!(記者梁金源攝)


 籲請事業單位應於勞動契約終止30日內依法給付資遣費違者最高罰150萬元!(記者梁金源攝)-正聲新聞

 台中市勞工局受理勞工申訴案件或勞動檢查時,常見雇主因不諳法令,資遣勞工後未給付資遣費、誤算資遣費數額、未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或是誤以為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不須給付資遣費等,提醒業者違反法令規定將裁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張大春說明,資遣費計算標準依勞工年資屬舊制、新制或保留舊制而有不同。舊制為94年7月1日以前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的勞工,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張局長進一步說明,新制為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任職於同一事業單位的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制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而勞工於94年7月1日以前到職,選擇新制並保留舊制,可依新舊制資遣費計算標準分段計算後,再合計發給。
  勞工局指出,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給付,如未於期限內依法全額給付,舊制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新制及保留舊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1條規定,可裁處30萬至150萬罰鍰。另外勞雇雙方如於勞動契約中有試用期,雇主認為勞工不能勝任時而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呼籲請事業單位遵守法令,共同維護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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